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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国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1):25-29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标准,理论和实务也大多倾向于对抵触情形进行列举式描述。为了使抵触的判断标准更具操作性,从规范角度进行精细化建构尤为必要。法与法之间的抵触微观上是法的要素之间的抵触,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通过逻辑的整合,可以将法与法的抵触分为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原则的抵触、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规则的抵触。下位法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原则不应包括主观的立法者本意。对于不同位阶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仅可以作为抵触的抽象分类标准,至于具体的判断规则,仍需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种类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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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征收是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范围的不同,而在于程度上的差异。对财产权的限制一旦超过了某一限度,即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而进入财产征收的射程之内,这一限度即为财产权的权能。如果管制性法规或公权力事实行为对财产权的权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即成立扩张的财产征收。扩张征收包括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等类型,但是成立征收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形式化的,而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实质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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