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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产品责任制度只能在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退货、修理、赔偿等,已经不足以达到对消费者的保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产品责任制度的扩张,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就可以采取召回措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试图厘清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合同法和侵权法为理论基础,从实施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做出初步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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