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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才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
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是表现和据以考察刑罚效果及国家对刑罚进行“反馈调节”的心理依据。良好的刑罚社会心理效应,也是社会安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治阶级的安危关系甚大。因此,研究和探索这个问题,对于正确设置和运用刑罚,更加有效地运用刑罚武器同犯罪作斗争,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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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践证明,这是实现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正确方针。但是,对于这个方针,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识明确,还有些同志存有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为了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前一个时期,有人认为综合治理就是预防犯罪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忽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当前,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又怀疑过去预防犯罪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的工作是不是搞错了?今后还要不要搞综合治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明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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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才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标点是整理出版古籍必不可少的一关。标点的目的,就是根据古籍的实际,用标点符号把原文的结构,停顿、语气清晰而准确地再现出来,帮助读者理解古书的原意。但是,近些年来,一些古籍的整理校勘出版者缺乏应有的严肃科学态度,致使标点错误较多,给读者阅读古籍带来许多麻烦,甚至导致谬种流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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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又说:“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正确认识和解决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对于四化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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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制的转型王友才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革时期。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传统法制也处于深刻的历史转型过程中,以实现法制的现代化。这是20世纪中国社会和法制发展史上一扬划时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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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心理学,是心理学与刑罚学相交汇的一门边缘学科,它虽然正在创建中,但人类将心理知识运用于刑罚却有着久远的历史。刑罚心理学的产生同其它学科一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刑罚的产生除经济的、政治的原因之外,还有它的心理依据。原始社会人类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很低,对所谓神怪或污秽事物有一种禁忌心理,人们以为如果触犯禁忌便会蒙受灾害,因而必须远远地躲避它们,敬畏它们,所谓“敬鬼神而远之”。由这种畏惧观念形成的习惯和禁律,成为人们生活的公共规范,这便是最古老的“法律”现象,并成为阶级社会的法(包括刑法)的渊源。触犯这种公共规范者,都要受到一定的制裁。最初的制裁方法,既有假托神意的“神判”,又有以武力或经济条件解决的“复仇”或“赔偿”。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这些制裁都是由于给人造成一种恐惧心理,从而摧垮一个人的意志力而收到效果。因此,刑罚从其产生就与人们的心理结下了不解之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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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断狱,是指除依据法、令断狱外,还可以直接引用儒家的五部经典:《诗》、《书》、《易》、《礼》、《春秋》,特别是《公羊春秋》的内容和语义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丘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我国以《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经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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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危害。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象犯罪对象那样一目了然。这个特点给实践中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带来一定难度。这也是理论界、实践界对受贿犯罪客体众说纷纭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透过一定现象表现出来。只要认真分析受贿犯罪现象,把握其背后的本质是可能的。任何犯罪,现象上都表现为对某种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权利本位法中,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归结为对权利的侵害,西方法把犯罪称为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即源于此。但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够的,它没有揭示出隐藏在法益背后的阶级利益,或者说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资产阶级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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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