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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观点来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是其归责原则的演进史。在早期社会,出于秩序需要,适用结果责任原则。随着道德伦理的崇尚,民法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工业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得不将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当今,由于人们的道德素养相对滑坡以及社会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等原因,必须考虑过失相抵制度,即侵权人和受害者应当按照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据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供电企业应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在人身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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