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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根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4)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权,反映了公司法对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使得司法实务中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案件有法可依.然而,立法又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现行规定的实体完善和程序设计,仍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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