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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98-104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对腐败行为的责任分配不公,仅由投资者一方承担双方共同的腐败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腐败抗辩”被东道国滥用,反而有碍于打击跨国腐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应当引入过错分担标准、选择更为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机制的联系,以更好地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使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反腐败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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