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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侠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37-40
司法诉讼活动总体上可分为两大阶段:从司法机关立案到法院认证结束为第一阶段,可谓诉讼证明阶段;从诉讼证明结束到宣判为第二阶段,可谓文书证明阶段。前者是思维与实践的有机统一过程,后者则是一种静态的逻辑论证过程。二者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各有功用,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完整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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