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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或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动产抵押担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由于动产的易变性与浮动性,使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迟迟未予确认。然而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工商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基础上,于制定《担保法》时,最终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造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明晰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再次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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