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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分工分业经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实行大包干制的农业生产单位,出现了承包耕地转出的现象。中央(84)一号文件允许并鼓励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满足了广大专业户、重点户的愿望和利益,然而,有一部分人却怀疑中央政策的正确性,认为转出承包耕地合同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此,本文拟对农村耕地转包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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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分工分业经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实行大包干制的农业生产单位,出现了承包耕地转出的现象。中央(84)一号文件允许并鼓励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满足了广大专业户、重点户的愿望和利益,然而,有一部分人却怀疑中央政策的正确性,认为转出承包耕地合同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此,本文拟对农村耕地转包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转包合同符合我国所有权制度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确认了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权能,在现实生活中,这三项权能中的一项、二项甚至三项都有可能暂时与所有人分离,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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