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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应加强董事的责任意识和完善董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同时也应设计相应的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机制,以适当减轻董事的经营风险,对其所从事经营活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文中从董事民事责任基础理论的分析入手,主要以美国对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设计为例,就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个人赔偿责任限额以及诉讼费用补偿等方式进行了充分论述,并对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同时,对是否引进作为美国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核心的商业判断规则也作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对于促进我国构建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主体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短线交易的规制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它赋予上市公司以归入权,对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在赋予公司归人权的同时,还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并且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或股东要如何适用这一条款实际行使权利,条文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需要从(客观要件、适用主体、交易期间、交易行为),主观归责原则,以及归人权的行使三个方面来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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