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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金融交易模式中与实体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产品之一,对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都发挥着重要功效。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中,融资租赁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关立法也随着自由贸易区融资租赁的发展与实践取得了创新性的成果,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融资租赁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其也具有专门立法的缺位、立法不平衡、创新性和开放性不足等缺陷,需要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立法予以修补和完善。立足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于自由贸易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需要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建构与创新。应在坚持适度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以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运用立法授权,摆脱以政策为主导的监管困局;实行统一监管,打破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的法律界限;加强融资租赁立法的创新性和开放性,实现金融开放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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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作为分析人类行为的一种基本理论,在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博弈主体、行为的外部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前提假设基础上,构建金融监管机构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动态博弈模型,得出二者需要通过相互试探的学习与探索,不断博弈,才能实现动态均衡的发展状态这一结论。我国《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作了初步的制度安排,也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一定的价值功效。但通过动态博弈模型的应用分析,该《指导意见》在细节安排上存在漏洞,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性及退出机制的动态监管缺乏相关规定。基于动态博弈理论分析,从事前、事中、事后的三维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动态监管规则的基本设计,以期有助于我国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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