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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志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2)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特质,手术界往往认为是分权制。其主要理由在于:“五权宪法”是“以‘三权宪法’的欧美宪法作为范本”,“并吸取了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部分制度构成的混合物”。对此,笔者持有异议。为什么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并非分权制呢? 其一,笼统地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分权制有相似之点—二者都存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但这种相似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分权制设置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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