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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澄清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并通过完善立法对行政抵抗权进行规范,对于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意义重大。从字面上看,“抵抗”与“和谐”格格不入,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的契合。目前我国行政抵抗权立法状况是全国性单行立法和地方统一行政抵抗权立法相结合,存在单行立法覆盖面小实施效果差,地方立法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有限的缺陷。建议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行政程序法中统一规定行政抵抗权,以弥补当前立法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律不太完备 ,其中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订尤其欠缺 ,发挥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显得非常迫切 ,如通过参与性价值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通过选择性价值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限制行政机关恣意 ;通过制约性价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最终监督。实现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的途径在于 ,积极地实现参与性价值 ,灵活地实现选择性价值和强制地实现制约性价值。  相似文献   
3.
判例法具有灵活性,能够弥补制定法抽象僵化的缺点。行政发展迅速,立法滞后相对更为突出,在行政领域实行判例法意义尤其重大。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极大推动民主,可作为实行行政判例法的切入点。我国长期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事实上法官扩大解释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产生了示范效应。我们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行政判例法的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案例的法律效力扩大受案范围,并将此作为实行行政判例法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如乱摊派、罚款不出示收据等,在行政法学中被称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个别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行政抵抗权。然而,由于对行政抵抗权法理学基础认识不充分,行政相对人心存疑虑,行政机关心怀抵触,影响了权利的实现。行政抵抗权的三个法理学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我国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抵抗权。  相似文献   
5.
判例是指在司法中可供参考借鉴的判决先例。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过于抽象 ,制约了它在行政法治中的作用。应赋予典型判例以法律效力 ,使其能弥补《行政诉讼法》的缺点 ,提高行政诉讼的威信 ,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唤醒公民维护权利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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