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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定人民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权限。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受理案件的现象,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管辖上的混乱,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并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级别管辖核心的问题是划分受理权限的标准的问题,对此建议以“争议标的额”为主要标准代替传统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同时还需要对一些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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