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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东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3):83-8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制度中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1)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贷款人对其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自然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鉴于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应采用形式登记方式,适当简化登记手续;(3)根据我国国情,应适当扩大国家机关的担保范围,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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