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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小产权房合法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秦凤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0(3)
近年来尤其是2007年,小产权房及合法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来考察,小产权房的产生完全契合其基本假定和过程,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是,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所最终形成的制度安排要受到政府态度、现行法律制度惯性、意识形态刚性和集团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小产权合法化诱致性制度变迁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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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 ,体现着新型的法律关系。它具有权利标的的特殊性、主体的特定性、质权实现方式的独特性等特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须由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并办理登记。它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具有不同的效力。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而言 ,《担保法》存在不合时宜、不完善、系统性与科学性欠缺等问题 ,应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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