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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以中立证人观规定、理解证人,也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重要方法。其实证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方式上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中立证人不仅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同时与现代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异质的,为此应在克服传统中立证人观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证人评价法,这就是矛盾评价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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