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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有权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债权人在该基金内受偿。然而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责任人在特殊情况下于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财产,此时是否应当允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基金受偿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经过对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立法目的的探讨可知,此时应当准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但出于非限制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及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的初衷,应当对两种债权数额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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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勇跃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4-90
平度"3·21"纵火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权力监督机制的失效。现有监督力量可以分为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监督两种,然而这些监督力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对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从而在基层民主自治中形成治理权与监督权的制衡。通过设立检查机关驻派机构、发展村民组织,来引导村民进行多种途径的监督。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农村民主监督文化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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