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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违法性认识解释为是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较为合适.德日学者所主张的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中,良心紧张的标准完全依赖于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因素,这非但在当前没有可行的检验手段,在理论上也是存在有不妥的地方,故受到了批判.而回避可能性的标准,没有注意到行为人的主现状态,所以也有进一步兵体化的必要.我国刑法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应以普通人的认知为标准,并与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各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义务冲突,到目前为止,义务冲突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但是,由于义务冲突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理论的情况下,要处理义务冲突的问题,就只能在刑法理论上进行必要的阐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就是行为人在身负两项以上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时,选择其中一项或部分义务履行,不得已放弃其他义务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的事实状态。  相似文献   
3.
简永发 《理论界》2008,(9):72-73
犯罪过失有其特殊的心理构造,就形式而言有认识与意志,从内容来说有事实与规范。在犯罪过失的构成中,规范因素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过失的本质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就过失犯罪的成立来说,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一个必要的判断程序。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其实质就是探究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确定行为人能够注意与不能够注意的判断标准。换言之,即以什么人的注意能力来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与犯罪故意的成立相同,犯罪过失的成立也需要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实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蔑视法律的意思即法敌对的意思。但是,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违法性认识在程度上是存在有差异的,对过失罪过的成立,以违法性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条件,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5.
简永发 《学术论坛》2006,(10):132-136
西方自然法学派先后衍生出人性论、自然权利论、三权分立论、社会契约论、人权论和法治论等理论或学说。这些理论或学说都是自然法思潮变迁的产物。它们从不同角度提出和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大致经历了自然权利观的罪刑法定、分权制衡观的罪刑法定和法治观的罪刑法定三个阶段。每经历一个新阶段,对罪刑法定的认识便提升一个新的境界,罪刑法定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随之凸显出来。梳理这个历史过程,旨在引起我们对现实的反思,不断补充、丰富和完善我国罪刑法定理论。  相似文献   
6.
简永发 《学术论坛》2005,1(9):97-101
在犯罪故意的心理事实中,认识因素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犯罪人的决意就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判断的基础之上,通过认识犯罪人产生犯罪意志并外化为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不同看法上,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另外,认识因素中的法益性认识同样也是犯罪认识因素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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