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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3):101-10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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