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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废弃判决拘束力,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维护诉讼经济,此种拘束力系民事诉讼法为发回判决所特别规定。废弃判决之拘束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否定原审判决且与撤销原判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法律见解及该法律见解的必要前提条件。重审法院及作出发回判决的法院均应受此拘束。在我国,发回裁定并不具有拘束上下级法院的效力,显有必要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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