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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黛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65-67
世界上公司治理分英美、德国、日本3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优劣.而中国公司治理的现行立法模式则集三者之大成,理应趋利避害、更胜一筹,但实际运行结果却不容乐观.问题既在于中国公司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更在于中国公司治理因实践经验之不足而存在严重缺陷.本着"立足现实,尊重科学"的思想,从基本概念、立法模式、问题分析等多个层面对中国公司治理进行法律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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