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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为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在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以看出,《物权法》对遗失物回复请求权规定了两种期间,针对拾得人的期间是无限期的,针对受让人的期间为二年。第一种期间是物权消极权能的必然要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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