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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并于2003年1月l日开始施行.然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并未完全解决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内涵出发,揭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第三部分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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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Z1)
我国还没有制定物权法典 ,有关物权法的规定散布于各种法律规定中 ,如《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在法学界一致谋求建立统一的物权法 ,可谓志同道合。我国的物权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而就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民法学界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过争论 ,“且多数人主张不必建立取得时效制度”。[1] 但取得时效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颇大 ,可以说 ,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物权法是不完整的物权法。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价值定位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该制度最早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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