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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于绿色原则区别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独特性,提炼出绿色原则的四大基本性质,即相对独立性、外生限制性、宣示指导性和附属转介性,并系统分析了这些性质何以存在的理论依据与如何实现的实践模式以及它们之间既独立存在又互为补充的辩证统一关系;进一步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绿色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特殊场域适度应用的同时,要特别谨慎于绿色原则的单独适用,以便增强其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其现实价值,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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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风险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是环境风险管理与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具有风险社会化分配的重要功能,即通过合理的责任主体风险分配,让原先过度集中在企业个体的风险责任可以分散给保险公司、社会等主体共同承担,以促进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然而,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责任分配机制中存在企业投保积极性缺乏、保险人承担风险压力过大及承保能力欠佳、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等问题。在借鉴国外风险分配与利益协调机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风险分配机制的建议与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明确投保企业的风险责任;扩大承保范围,创新保险险种,促进承保风险再分散,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加强风险评估与监管,建立并完善环境补偿基金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风险分配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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