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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淑燕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4-15
《语文课程标准》特别强调写作应注重于学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要把这一要求贯注于教学实践中,必须在“体验”二字上做文章。“体验”既有“领悟”、“体味”、“设身处地”的心理感受.又有“实行”、“实践”、“以身体之”外部实践的含义。因此.体验不仅重视主体的心理结构,更注重主体与客体合一的动态建构。基于以上的理解,结合我校多年的写作教学经验的积累.在小学作文教学中,我们尝试进行体验式作文教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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