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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存在诉讼风险和法官的职业风险,它具有消极性、相对性、不确定性和可控制性。诉讼风险的承担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集体,也包括法官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既有经济责任,也有政治责任。而这些风险,有些是无法预知无法预防的,有些则是可以预知可以预防的,还有的是虽然可以预知却难以避免的。风险可以来自于法院内部,也可以来自于法院外部。针对风险的来源和成因,需要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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