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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公约》获正式通过并开放签署,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国际海事法律空白。公约下的船舶司法出售通知规则与中国《海诉法》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差异,问题尤其集中于外籍船舶的司法出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完善、机制配套等方法加以衔接或协调。《北京公约》调整的船舶司法出售包括中国的船舶拍卖机制与船舶变卖机制,公约的通知机制与中国的通知机制作用一致。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海事法院为公约规定的通知主体;相较于《海诉法》,公约要求的通知对象有所增加,引发额外的查明问题。外籍船舶司法出售通知书及其发送所面临的新问题和固有问题需要审慎思考:作为船舶司法出售的文书载体,通知书的性质为兼具物权变动预告和广告功能的司法文书;多项规范就通知方式做出宽松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任意顺序进行通知;公约要求的通知内容较《海诉法》明显增多,但不会给海事法院造成过重负担;《海诉法》下通知的送达标准略显严苛,宜向公约规则靠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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