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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宗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
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法律条文,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其一,逻辑不严谨;其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与国情不符,于法理不合;其三,“审判的时候”这一规定不严密.据此,本文拟从以上三方面分别说明修改刑法第44条的必要性,并就如何修改提出初步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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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延长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莫宗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非但没能充分实现,反而带来了诸多弊端,如增加当事人讼累,使无知而善良的人的债权受侵害,为债务人赖帐提供法律依据,债权人难以举证,出现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等等。本文从实行二年借款诉讼时效出现的弊端入手,考察借款合同的特点,进而挖掘出造成种种弊端的原因,并提出适当延长供款合同诉讼时效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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