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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亮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117-120,138
尊卑有序、贵贱不等和皇权至上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精要,并且作为一种文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想转变传统法律观念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在清末变革的背景下,清政府通过法政学堂和大学进行了大规模的新式法学教育以及海外留学教育,在教育过程中以西方的法律观念为指导,按照现代法律部门的分类进行课程设置,教材多使用西文,教师也多为西方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为我国培养了一些新型的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导致了传统法律观念向现代法律观念的转变.同时,它也促使礼法分离和现代法学的建立,并为体现法治文明的司法体系的形成作了法理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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