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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归入权的实质是对公司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内部人违反忠实义务时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特别救济手段.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规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归入权,但两法对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公司归入权行使的主体除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外,应包括监事会;公司归入权行使的对象除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外,应引入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归入权行使的对象;公司归入权应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有所限制防止滥诉;明确公司归入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明确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仅针对现金买卖股票,通过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计算短线交易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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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深入分析了经济增长的源泉,从粗放式增长到集约式增长的动因、路径和条件,并结合中国现实的经济情况,指出:要素的赋有状况决定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合。粗放增长与集约增长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要它们符合一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就都是有效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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