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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华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8-53
针对国际民用航空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不仅威胁到整个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同时也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在实践中,非法干扰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和不轨旅客行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面对非法干扰行为对旅客、地水面第三方以及航空业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条约,通过了一系列决议予以规制。鉴于国家在打击针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应发挥的作用,国家责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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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华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4-91
2004年11月21日发生在中国包头的空难事故的赔偿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由于我国法院在程序上没有受理受害者对于我国航空法在实体赔偿标准上的质疑,从而依据国际私法的基本法理在美国相关法院提起了跨国诉讼。但是,美国法院基于该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长臂管辖”和“非方便法院”原则,对此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决。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旨在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而为正在进行的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修正及司法执行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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