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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已经通过一系列双边安排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范围仍然十分有限。两大法系的差别是两地法律冲突解决的最大障碍,因而可以从其他多法域国家或超国家组织(欧盟)协调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实践中借鉴经验。在总体思路上应着重以编写《香港冲突法重述》和《大陆地区冲突法重述》来推进示范法的制定;在具体规则的协调方面,以"黑色清单"、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以双边安排确立共通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保留一定的例外,并继续通过双边安排完善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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