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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以立法方式认可生前预嘱,是对我国患者临终自治的创新性规定。生前预嘱的独立价值在于指示未来医疗安排,其法理意蕴在于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生前预嘱应当协调患者自主权与医方救济义务的冲突,明确患者自主权与亲属替代决定的界限,缓和患者自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张力。生前预嘱原则上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出,例外时承认有医疗决定能力的未成年患者等主体资格。生前预嘱所针对的患者生命终期状态,需经合理的医学判断作出。在形式程序条件上要通过要式形式,再加上公证或见证机制,其中见证人有必要排除因立预嘱人死亡而获益之人。未来推广生前预嘱,要从事前协商、事中推进、事后保障三方面落实并完善,应当增加生前预嘱的撤销、登记留存、司法介入等制度安排,促进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融合决策,全面保障患者自主权。  相似文献   
2.
由于利益驱使,"小产权房"以各种方式逐渐壮大并颇具规模,成为困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大问题。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有关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小产权房"问题必须在城乡一体发展的思路下统筹解决,通过甄别房屋具体情况,在平衡相关利益的基础上,区分对待。"小产权房"这一习惯意义上使用的不规范概念终将变成历史名词。  相似文献   
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这一原创性、时代性命题,具有深刻价值意蕴。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对塑造法治思维、培育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实施以及构建法治保障等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实施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应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以贴近青少年实际为目的来阐释民法典的制度规范,并根据民法典内容深奥度、复杂度和抽象性的不同,结合处于不同学段的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具体实施路径上要构建政府、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协同参与的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立体网络,形成联动育人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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