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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珺文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19-126
对于当今司法鉴定行业违法鉴定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应当从司法鉴定的元问题和元理论的角度予以解答。元问题探究司法鉴定的本体论,而元理论关注司法鉴定的元概念,因此司法鉴定的元问题和元理论关注鉴定认识论和鉴定价值论的问题。对于鉴定认识论,对鉴定认识有指导作用的哲学认识论主要解决了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诉讼中,鉴定认识论要求鉴定人在鉴定时应当落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辩证统一。对于鉴定价值论,包括公正和秩序在内的鉴定价值既是一种目的价值,更是一种手段价值。公正的鉴定价值要求鉴定人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统一,而秩序的鉴定价值要求鉴定人应当公正和效率并重。总之,无论司法鉴定制度怎么修订,都离不开鉴定认识论和鉴定价值论的核心内容,也不允许要素构建的缺失。唯有从元问题角度出发,从全国人大立法而非部门行政法的角度将元理论按照认识论和价值论进行有机的组合排列,方能科学地破解当前鉴定“乱象”之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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