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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与商界较少发生法律关系,是古代中国的一个法律传统.近代中国商会法出现后,这一传统开始断裂.通过政府促导、组织控制、简约治理等方面的商会法实践,政府与商界发生了较多法律接触,进而演变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构成法制转型之“政商新统”.这一“政商新统”,既与西方国家向工商社会分权以实现“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不同,也与古代中国行政司法视工商事务为“细故”的传统不同,而是形成了政府主导和控制下的工商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2.
在如何理解澳大利亚政府的宪政构架上,需要一个观念转变。这个转变的基础,是理解原住民治理的存在及其在澳大利亚政治组织各个层面的实践,以及澳大利亚州的正式制度已暗中接纳各种形式的原住民治理。澳大利亚的联邦主义经验意味着理解这种转变很容易做到。当联邦和州的原住民政策最终和支持它们的治理构架一样强大时,这一转变必定出现。  相似文献   
3.
近代以来中国商会的自治活动,为民间社会由集权走向分权,由善政走向善治,提供了制度变迁契机.在这个目前尚在行进的制度变迁中,虽然受到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的约束,但是具有转型特色的自治秩序正在形成.近代以来中国商会在会员规则、会董规则、监督规则等自治表达上的变迁,以及在选举规则、议事规则、公断规则等自治实践上的变迁,虽然有过断裂,但一经承续,就又开始形成一定的以秩序为依归的制度均衡,为转型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制度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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