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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第24条采取转介强制执行方法予以回应。由于此种方法对行政协议的解读过于单一化,未考虑行政协议的复杂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立足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通过比较行政协议中两大基本变量——行政权力因素与合意因素的权重大小,对不同权重下的行政协议进行类型化研究,将行政协议分为替代性行政协议与合作性行政协议两大基本类型。基于这两类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功能的不同定位,对替代性行政协议适用程序回流、合作性行政协议采取法院非诉执行,从而构建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协议执行制度,以解决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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