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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进杰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3):112-118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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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进杰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1(1):31-37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刑事辩护之门".我国当前律师会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制度缺损和观念抵牾;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失衡,辩护权有限及辩护性淡化;程序安排的可实践性受损及可预见性缺失;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刑事辩护的权利叙事障碍和权利行为的"戏剧性"态势.以律师会见制度为基点,得以透视和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困惑. 相似文献
3.
谢进杰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4):43-46
在推行宪政主义的法治国家政制构架之中,宪政与司法的联系可概括为两种对待问题的方法和理念:“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宪政司法”关注司法的宪政品性,着眼于司法运作和司法改革的宪政主义视角;“司法宪政”则极力倡导和探索宪政的司法进路,强调司法的宪政功能以及司法改革对宪政建设的意义。中国宪政建设与司法改革积极推进,当前应致力于塑造宪政型司法,建构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政程序中导入司法理性,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宪政改革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实证研究发现,在对推定严格限制的刑事司法领域,运用“常理”进行裁判说理的现象却具有一定普遍性且渐趋显著,甚至可能从实践中提炼出一种“常理说理”机制。裁判说理对“常理”的运用在时空分布、审级布局、案件类型及应用范围上呈现一定特征,多见于涉及侵犯财产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主要用于对事实认定及就实体问题的说理,且诸多是直接搬出“常理”和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裁判说理对“常理”的运用可能缘于固化证据链、强化服判力、遵循经验法则或赢得公共认同,也可能旨在规避说理、基于说理习惯、缘于立法漏洞或出于回应观点。它具有辅助判断、简化说理、指引论证及增强说服力、亲民性和接受度等正效应,也可能导致懈怠说理、挫伤合法性、削弱正当性、减损公信力等负效应。“常理说理”机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合法性空间和相对合理性,但也有着明显的限度和弊病,应受合理规制。它只能作为对法律逻辑推理与法理演绎的一种补充说理模式,有根据且合理地运用,不得失当或滥用,也不得悖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原理。“常理说理”现象蕴含着裁判说理变革的命题,并触及司法方法、判案模式及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等深层命题,可能成为洞悉司法改革成效的一个显要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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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进杰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4):169-181
无罪推定促使国家对犯罪实现通过程序的治理,催发刑事程序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变迁,提出一揽子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命题和基准,为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问题提供了基本的解答。建国以来围绕无罪推定发生过四次大讨论,围绕无罪推定是学术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无罪推定是否适用于我国、确立什么样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如何将无罪推定进行到底而展开。相关的讨论展现了国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国家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和方法以及对国家如何对待公民这一根本命题的重视,也展示了学术与政治、学术与立法、学术与实践的交织激励、相互影响的关系链和作用过程。当下中国,作为任何人均需要的无罪推定,仍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需要以更为积极、开放和理性的姿态,将其确立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目标,实施具体的国家人权行动,从刑事程序领域乃至宪政层面去实现。 相似文献
8.
撤销案件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谢进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26-130
在考察撤案制度及运行问题之后 ,笔者提出了我国制度完善的初步思路 :应更新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有关理念 ,加强撤案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因素及恢复性 ,增加撤案申诉、撤案监督及司法审查程序 ,推进撤案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公开化与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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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进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2):54-59
“疑罪从无”以人权维护理念为价值导向 ,从证据学维度 ,其本质是一项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一种“以人权为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 ,同时 ,它在刑事证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 ,也面临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只有从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疑罪从无”原则的运作和“疑罪”的界定 ,以程序为依托 ,以证据为依据 ,才能引导法官“疑罪”心证的合理形成并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 ,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宏观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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