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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权力在行使主体方面予以角色分离。权力行使主体的角色混同产生了消极后果,并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运作方式的批评与质疑。未来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独立设置,由其单独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法律监督主体的独立化有正当性基础,其实现需要做到三个"相对分离"。  相似文献   
2.
自大众传媒产生之日起,关于法律案件的新闻报道便受到了种种竞争性法律价值的限制.拥有引导舆论功能的新闻媒体在诉讼程序的审前、庭审以及审后阶段的报道,对司法程序及相关利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就某种意义而言,新闻媒体与诉讼程序俨然成为矛盾的对立双方.尽管这一矛盾无法避免,但通过界定和判断新闻自由与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进行新的关系调整以减小矛盾影响,欧洲人权法院在削弱两者矛盾方面作出了许多探索和贡献.文章试图借鉴欧洲经验,分析审前阶段媒体介入司法程序的效果与规制,以确立媒体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合理关系.  相似文献   
3.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相似文献   
4.
谢锦添  吴如巧 《探求》2012,(2):114-120
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我国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运作的混乱。"由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建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由外及内的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与制约建立在"社会制约权力"理论基础之上,其具体实施机制包括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完善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监督等四个方面。内部监督与制约的理论基础为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其具体实施机制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及检察委员会对本院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两大法系国家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调控分为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两种调控模式使得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变得清晰,但仍存在不足因而需要加以改良。大陆法系调控模式更为关注维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同时亦关注无罪推定原则不受传媒的影响。对于传媒的涉法院言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包括事先限制、私法救济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以减少对司法程序造成的不良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对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调控差异正逐渐缩小,各国法律相互融合的态势正在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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