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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较大困难,并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完善登记制度并为受让人设置多元对抗手段。  相似文献   
2.
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民法学界为弥补旧有给付阻碍法的不足而提出的理论.作为第三种违约形态,主要包括不良履行主给付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和拒绝给付三种义务类型.2002年的德国债法改革,通过引入违反义务概念,将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内容融入新债法,但却拒绝将积极侵害债权作为一种独立违约形态.这表明在统一的违反义务概念之下,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已失去了其原有位置.  相似文献   
3.
依据中国合同立法相关条文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但中国立法对于如何理解重大误解的内涵却缺乏明确规定。通过参照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为中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必须建立在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的基础之上,并且重大误解只能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其内涵应界定为错误。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上,应适用解释优先于撤销规则,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同时认为在法律后果中表意人只能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不能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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