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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遗传资源是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拥有先进生物技术的发达国家和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冲突,为了协调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保护和利用遗传资源的国内和国际立法是必需的。作者通过对农民权理论、生物遗传资源永久主权理论以及国内主要观点的分析和评价,提出了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理论基础———生物遗传资源权。  相似文献   
2.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法律机制可分为四个层次,存在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和投资壁垒障碍、运输通道安全维护乏力、共同开发进展困难等法律问题,应建立以沿岸国为主导的能源通道安全维护机制,坚持并完善共同开发策略,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的纪律约束。  相似文献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构成,虽然反映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存在进出口限制约束不足、国营贸易企业垄断专营、过境自由受到限制等法律问题,为此,应当采取消除进出口壁垒、限制垄断专营权、厘定过境自由内涵、单列并扩大开放能源服务部门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比较欧盟和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立法的规定,详细论述了基于产品的管理和基于过程的管理的法律规定的差异,指明了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以及进行过程管理的必要性,最后指出如何在国际层面进行协调,完善过程管理规范转基因食品。  相似文献   
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现有的约束机制包括WTO、CAFTA、GMS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主要的约束义务是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但面临强约束性专门合作机制缺失、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行为突出、能源服务准入障碍严重等现实问题.应当借鉴WTO“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相关经验,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构建强约束力的专门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相似文献   
6.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层面展开,但面临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运输通道安全威胁、南海问题国际化等问题的挑战。国际法对保障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条约体系、WTO协议和CAFTA协议发挥着直接影响,ECT和NAFTA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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