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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广泛被采用,它并非附属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这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的标的和传统合同相比有特殊性,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意向协议和预约合同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拘束力方面差异很大。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之间是有界限的,要区分开来。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其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样的,不能陷入预约合同不能强制履行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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