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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厉害群体型收养病残弃儿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且未办理收养登记而属于违法收养,并由此导致"1.4火灾事故"发生,构成失火罪。社会公众、媒体和当地政府对袁厉害的违法行为给出正面道德评价,并给予其"爱心妈妈"称号,最终使袁厉害在刑事责任方面脱罪,且不承担行政责任。道德好评形成对袁厉害违法行为的不当支持,也助长了袁厉害违法群体收养行为不断持续,于是,也使当地民政部门在明知袁厉害违法群体收养行为的情况下,推责和脱责、渎职等情形都发生了,善德让被收养的病残弃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此,必须正确划分道德好评与法律评价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对域外埋藏物立法进行体系考察,不能当然得出埋藏物适用有主物的结论。关于埋藏物制度与无主物制度的关系,在中国立法与理论界存在“区分适用模式”“特殊转换模式”以及“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三种关系模式。民法逻辑分析方法对现实经验的背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利己主义实践对利他主义立法的削弱,导致三种模式存在“缺乏对无主埋藏物的规制”与“难以实现利益平衡”两大漏洞。应以“埋藏性+不能判断所有人”的复合标准区分有主、无主、不能判明三种状态,框定发现后之埋藏物类型。通过精细化立法构造全新的“埋藏物规则部分覆盖无主物模式”,助益于旨在实现体系化目标的民法典编纂。  相似文献   
3.
当前对现货交易的合法性监管框架,系参照期货交易且主要从交易行为要件角度,以“形式主义认定模式”建构。中长期交易可因交易标的是现货商品还是预售商品,在交易结构上产生具体差别;其中后者的衍生交易与期货交易最易混淆,故应抛弃“标准化合约”这一形式要件作为合法性识别依据。“形式主义认定模式”也无法容纳“产业型现货交易平台”与“消费型现货交易平台”在诸多方面的异质性,须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应围绕三个维度建构“实质主义认定模式”:一是交易目的上,现货交易主要是实现实物交割而非投机获利,且对该目的的识别并非探求个体真意,而是通过交易规则设计转化为制度机制;二是交易功能上,要适配交易目的论,强化对交易全程的事后功能评价;三是交易形式上,坚持甄别和剔除“可对冲性”等期货交易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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