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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政治权力的监察权力概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与近代社会契约论阐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契约论创造了平等个体的现代性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制约国家权力的权力分立理论。但是,这种不纯粹的权力分立理论的背后特征是“占有性个人主义”,其以实用性为目的出发仍无法遏制现代化滋生的腐败。为此,卢梭通过“普遍意志”的概念为监察权力奠定了道德基础;经康德政治哲学对卢梭的改造后,先验道德基础与现实制度设计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化解,只有到黑格尔那里才为国家主义提供了现实性的存在依据。最终,马克思无产阶级政党理论建立在国家主义的前提之上,诞生了奠基于伦理共同体的“自我革命式”的监察权力的概念,使其真正地落地。  相似文献   
2.
为准确理解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衔接与适用,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该条例加以检视,《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两法在证据衔接上迈向新的台阶。进行解释前,应当明确主观论的法解释学立场。《监察法实施条例》在证据衔接上有其自洽的逻辑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三种类型:证据准入规范类型、证据取得规范类型以及证据排除规范类型。证据准入规范涵盖的证据种类均可进入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其中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创设了双向衔接规范;证据取得规范不包含证明标准规则;证据取得规范从积极方面规定了证据收集、取得方法应当“对标”刑诉法;证据排除规范则从消极方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人员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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