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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与财产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使奉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的立法在具体设计不当得利制度时存在困境.法国的判例与学说通过种种方式,为克服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作出了尝试.在我国坚持物权变动有因性立法条件下,使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的规定相协调的途径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应当给予限制,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或体现为一般金钱利益的给付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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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果与实际死亡后果之间冲突的协调,在于对宣告死亡之判 效力范围,从法律性质到时间和地域等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既有利于维护宣告死亡制度的存在价值,又不会因此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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