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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3)
文章探讨了沈家本清末修律的爱国主义理想目标和求实精神,涵化西方法文化的价值选择;论证了沈家本以情理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法治主义为涵化西方法文化的联结点,熔铸人类法文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精神,作为清末修律的理论武器。文章从清末修律保留皇室特权和封建伦理尊卑贵贱等级因素,指出沈家本未能汲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和“个人本位”法律精神的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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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統治阶級——地主、貴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將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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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斌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
顺昌县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与促进农产品销售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准确定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准确定位政府在合作组织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合作组织会员的教育培训,规范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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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6)
王夫之的法哲学基础是“道”,称“道”法哲学。此“道”并非儒家倡导的“仁义道德”,而是指“物之所著”、“物之所由”,即普遍存在的物质实体及其规律。他“治天下以道”的命题揭示了法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依存关系,以及法的“正义”和“公平”的原理;并依据其“理势合一”、“趋时而更新”的命题,探索了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变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王夫之批判了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和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等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提出“必循天下之公”及“择人而授以法”等一系列法评价标准的新见解和法律实施的新观念。 相似文献
5.
赵国斌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18-21
支持新农村建设是财政责无旁贷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财政要做的事很多。其中,降低中央财政集中度、归还农民土地收入、着眼于实现农民的利益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中要开展的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好这四个问题,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新农村建设目标就初步实现。基于这样认识,本文集中探讨以上四个问题,对如何降低中央财政集中度提出若干思路,对归还农民收入的必要性作了重点分析,对财政支农重点提出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并重转变为集中于农民的意见,并提出要选准若干基础设施作为财政支农工作突破口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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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枉法,藉权行私,循胥朋比,图取货赂是封建官吏的基本特征。中国历史上较有头脑的君主和政治家鉴于官吏贪滥酿致政治腐败,民心离散,政权覆亡之祸,均试图立法治吏,兴廉去贪,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本文以唐、明律为主就贪赃罪的惩治问题略作剖析。 一 中国封建制法律所说的“赃”,泛指用贪污、受贿、馈送、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官吏贪货利之财者,谓之贪赃。从狭义上讲,贪赃亦称“受(目求)”,“受财”。“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云:“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目求)。”即指受贿、行贿而言。 《唐律》首次把“盗”和“赃”并列,提出了“六赃”的规定。《唐律·杂律》云:“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明律》为监守盗、常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坐赃。 根据唐、明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封建官吏的贪赃行为分为如下四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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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法制史上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具有独异于世界诸法系的特点,是与漫长的中国封建生产方式和统治形式相和谐的。 什么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法史界颇有分歧。我们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糅合。这一特点的实际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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