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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可体现诸多社会性价值,立法激励工伤预防具有正当性。但是,无论对于用人单位、科研人员还是服务组织而言,从事工伤预防事业都是不经济的,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激励。我国现行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存在着激励主体不明确、激励对象有失片面、激励标准未合理设置、激励方式配置失衡、激励程序几乎缺位、激励责任空白、激励资金受限严重等问题。当前,应通过逐条明确激励主体、适当拓宽激励对象、合理设置激励标准、平衡配置激励方式、全面完善激励程序、明晰规定激励责任、强化保障激励资金等路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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