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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平台规制的国际协调目前面临三重难题:一国基于公共道德的平台规制措施很可能影响他国私权保护;一国权利保护措施可能对他国权利设置产生影响;数字平台内部“准立法权”与“准司法权”可能违反主权国家管辖权与国际跨境送达规则。在此进程中,主权国家对其主权的行使体现出了相当的克制与礼让,但主权的自我设限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平台内部治理干预的力所不逮。平台自决很可能导致较强势国家的法律与价值观对弱势国家造成不利影响,数字平台的全球布局还会造成对弱势国家主权的有意规避。数字平台国际规制表面上看是国家与平台间博弈,但本质上属于“国家-平台-他国”三角博弈。对此,我国有必要灵活处理数字平台服务条款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效力问题,以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对争议的覆盖;同时适当允许司法介入平台内部治理。在对外缔约当中,我国应精心设计服务贸易“不符清单”,同时以相对克制的方式实施互联网内容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2.
上网电价制度是否构成补贴,这一问题目前在WTO项下已经产生但尚无结论。欧盟在国家援助审查当中对此进行了回答。欧盟在十余起裁决当中先后树立了"资金来源"、"国家权力"、"国私企业是否一视同仁"三项标准。在欧盟项下,上网电价即便构成补贴,也会因特别法规定而获得合法性豁免。但在WTO项下,即便上网电价未必合法,目前各国也仍然通过"君子协定"维持其默示合规性。对于中国而言,目前可以充分利用上网电价制度,但应同时注重可再生能源激励机制的市场化。  相似文献   
3.
美国商务部通过运用“多数股权”标准,将我国涉案国有企业直接认定为公共机构,且通过证据规则的设定,得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厂商提供产品这一行为是“国有企业补贴”这一结论.在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对此进行了否定,并认定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应当在于“政府权威”的行使.否定美国商务部这一结论,对我国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应当采用包括法律、政治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此裁决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4.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5.
澳大利亚模式"竞争中立"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商业行为,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同等竞争条件。此种模式在国际社会得到好评,但其国际化却与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政府职能的美国模式竞争规则直接冲突。美国在国际社会宣扬竞争中立,但更倾向于提出美式竞争条款的同时,以竞争中立个别承诺的方式约束别国而非本国。这意味着竞争中立国际规则缺乏国际共识与国际合意,因而至多能够形成国家间契约而非国际造法。对中国而言,中国暂时无须防范竞争中立形成强制性国际法律规则,但在国家间契约形成过程中,应当注意联合其他国家,谨防多边谈判中各自为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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