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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筱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6):53-60
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协调。为进一步厘清党规国法边界,可采取清单模式明确列举党内法规应当调整的事项、不宜调整的事项以及党规国法共同调整的事项,并建构党内法规制定中的“过滤机制”、备案审查中的“拦截机制”、实施中的“发现机制”、清理中的“处理机制” ,从事前、事中、事后多维度确保上述清单控制模式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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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识别标准具有甄别、规范、审查、清理、塑造等功能,但现行党内法规识别标准存在主体不完全、名称不清晰、逻辑结构不全面、发文方式不精准等问题,应予以重构、完善。通过健全制定主体、明确名称适用规则、完善逻辑结构类型、重构公布形式等,形塑一整套周延、精准、可行的党内法规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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