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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提出了除学生不可选择性因素之外,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选准选好毕业设计题目,加强计算机在毕业设计中的运用.走设计和实践相结合之路,在几个方面做好、做细毕业设计的改革工作.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使之受到司法裁处对建设美丽中国意义重大.然而近年,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污染案件总体上数量并不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原告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划分、损害赔偿确定、有关法律适用、调解和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适当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科学确定损失数额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举证规则、加大案件调解和判决执行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效果,以环境司法的有效开展来推动环境污染诉讼实践的发展,促进实现生态环境健康、美丽的愿景.  相似文献   
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面临着“污染产品”合法化、污染行为“有量无质”、污染追责“有果无因”、生态产品“有市无价”等因素的制约。由农用化学品管理、农产品管理和县域政府管理构成的“三点支撑”方案可以打破这些制约因素。具体的法律措施包括加强农用化学品管理,将其生产者、销售者纳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责任者的范围,为其分配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制定行政法规、切实调整农产品管理思路,以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品级认定的正激励效应抵消污染防治义务的负激励效应;有关立法从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出发优化县域政府管理,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生产整合为一项政务,使地方政府在充分掌握化肥、农药等潜在污染物信息的基础上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培育高品级农产品采取管理行动。  相似文献   
4.
城乡污染转移实质上是一种成本转嫁,主要表现为城市向农村直接倾废或者城市企业将环境风险或成本以产业链延伸、项目转让、投资、技术贸易等形式转移给农村承担。我国现行环境立法重视城市污染治理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目前农村的环境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我国尚未建立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诉讼机制,这些都使我国规制城乡污染转移的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为了建设美丽乡村和美丽中国,我国应当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遏制城乡污染转移现象。应当加强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立法,构建"大部制"环保体制和多中心、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探索环保司法模式创新,如启动环境污染诉讼来救济城乡污染转移造成的损害。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近年来,土地权利形态多元化现象在各地土地市场化实践探索中日益凸显,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农村土地抵押的长期、有序运行有赖于相关法制保障,我国需要修订相关民事法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公示制度,完善农村土地银行和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构建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6.
当前,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受年龄、职业、收入、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群体中各有不同比例的人对本市环境不够满意.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这一社会资本的效用,政府应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出台更多激励措施,促进环保NGO建设,增强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多策并举,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开辟各种渠道和途径.  相似文献   
7.
邓小云 《东岳论丛》2020,(10):150-155
流域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生态系统的范围和功能发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这决定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从流域整体出发统筹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涉及复杂、多元的风险类型,在整体主义视域下突出表现为产业结构性风险、跨域格局性风险、系统失衡性风险。从整体生态环境观出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应当全国一盘棋,以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沿黄区域因地制宜地具体施策。为此,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合理规划,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空间管控;制定"黄河保护法",强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助力黄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相似文献   
8.
放生行为有着深刻的思想意识基础,宗教教义中“培植福报”思想以及人的“趋利避害”本性是这一行为日益多发的背后推手。不合理的放生行为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生态后果,还会给放生者带来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对放生行为的管控存在立法盲区、监管缺失、教育宣传滞后等弊端,不能有效引导和规制放生行为。未来需在护生、救生、放生有机结合的理念指引下,实施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管理模式,通过完善审批许可、执法联动、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等制度手段,有效避免盲目放生导致的人身伤害、外来物种入侵等负面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9.
加强中原经济区法治建设,对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来说至关重要。目前中原经济区区域立法本土化且不健全、区域执法利益化且软弱乏力、区域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且缺乏合力、区域法治文化淡薄且法治化程度低、区域法治主体虚置化且法律信仰不高、区域法律人才总量偏少且流失严重、区域法制宣传形式化且依法治理不够,这些因素对中原经济区建设构成了现实的法治障碍。鉴于此,有必要放大中原经济区区域立法效应,加强中原经济区法律人才职业化规范的建构,加大中原经济区区域执法力度,提高中原经济区区域法律监督的实效和水平,全面深化中原经济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考虑,并非任何人都可随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原告在欲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先将被控违法行为和自己的起诉意图书面通知可能成为被告的环境违法者,并向政府或其环境行政部门申诉.鉴于我国环保团体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我国目前只能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经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权.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检察机关、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都只能对特定环境事件提起诉讼.环境利益的公共性、整体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有条件地行使撤诉权,且不能寻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任何第三方主持的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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